这起康复按摩引发的医疗纠纷,让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拒绝受理此案

栏目:行业新闻发布:2025-05-03浏览:4

 来源:医休器械平台旗下公众号-医休NNR

 作者:康复哥

大家好,我是康复哥。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颇具争议的医疗纠纷案:一名女士张某心去医院治疗腰肌劳损,却因为一次按摩治疗,最后演变成胸痛、咳嗽、气短,还转院治疗心脏问题,甚至打起了官司。

一、案件事实梳理

张某心,河南南阳人,41岁,因腰部不适,于2024年3月14日入住南阳市某中医院(下文简称“医院”),门诊诊断为“腰肌劳损”,入院接受中医康复治疗。

根据病历记载,张某心在入院时并无胸痛、咳嗽等症状,入院体格检查显示心肺等器官功能正常。治疗期间,她主要接受的是“大关节粘连松解术”和“药棒穴位按摩治疗”等中医疗法,初期由康复师谢某操作。

争议发生在3月30日下午。当日康复师更换为刘某。张某心称,刘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在她背部上方(靠近胸椎)进行用力按压,过程中未征询意见,也未作明确说明。按压过程中,她突感不适,当即出现胸痛、背痛、咳嗽等症状。

张某心当晚即向医院康复科牛主任反映此事,医院值班医生安排其做了胸椎DR检查,护理记录亦记载:“患者诉手法复位后出现胸前部疼痛、咳嗽、呼吸困难……症状缓解。”医院当晚给予吸氧处理。

第二天(3月31日),医院继续安排她做了胸部CT、心脏彩超、动脉加压注射等检查。影像学诊断为“左侧胸膜粘连”;心脏超声显示“二尖瓣少量反流”“心律不齐”。院方未再对其进行腰部康复治疗。

4月1日,张某心与康复科主任牛某通电话,录音中主任提及:“这就是胸椎的冲击疗法,是很常见的手法……你是软组织挫伤,不用太紧张。”张某心则继续表达胸口疼痛。

4月3日,张某心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包括腰肌劳损、颈椎病、心脏早搏、二尖瓣反流。医院建议她前往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心脏问题。

当日,她即转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胸痛、气短、咳嗽5天”为主诉入院,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微血管性心绞痛、胸痹、心脏神经官能症”等,心肺听诊未见明显器质性异常,但主诉症状持续存在。

出院后,她继续在门诊治疗。2024年6月6日,她又前往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主诉“胸痛两月余”,诊断为“胸痹心痛、气滞胸隔证”,合并“高血压三级”。

张某心认为:此次症状完全是在康复按摩后突发,与个人体质无直接关系,医院未尽治疗注意义务,也未提前说明风险或征得同意,造成其身体和心理伤害。她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3万元。

医院则表示:

  1. 刘某治疗时操作规范,患者当场未表现明显不适;
  2. 患者本身存在心脏基础问题,症状不能确定由治疗引起;
  3. 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均拒绝出具鉴定意见,无法确认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 医疗费用中医保已支付部分不应再由医院赔付。

在一审中,法院曾尝试委托三家鉴定机构评估“是否存在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但均被告知“因案情复杂、缺乏影像支持、超出机构能力范围”,未能作出医学鉴定。

最终,法院综合张某心的主诉、院方记录、电话录音和治疗变化,认为医方存在诊疗不规范的行为,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法院如何判?

一审法院的判断逻辑:

张某心主张医院存在治疗过失,致其胸部损伤,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医院认为操作合规,且患者本身存在心脏问题,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双方各执一词,关键证据集中于诊疗记录、录音材料以及就诊经过。

一审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分析,最终作出如下认定: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张某心入院目的是治疗腰肌劳损,入院时未有胸痛、呼吸困难等症状;
  • 3月30日下午接受治疗后当即出现相关不适,症状变化明显;
  • 医院康复科主任在与张某心通话中承认“这就是胸椎冲击疗法,是常见手法”,与康复师刘某“仅按摩腰部、手法轻柔”的说法矛盾;
  • 医院未提交当日治疗记录、操作视频、治疗方案说明等关键资料,未能证实是否对胸部实施了有争议的治疗动作;
  • 因无证据排除可能过错,法院据此推定医院在治疗中存在一定过错

2. 损害后果是否与医院治疗有关?

  • 张某心在3月30日后连续出现症状,并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胸痛、胸闷、气短;
  • 然而,没有明确医学检查证实其胸部或心脏存在可直接归因于外力伤害的“器质性损伤”;
  • 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北京、湖北、法大)均因“病情复杂”“影像资料缺失”“中医手法不适用西医标准”等理由拒绝出具因果关系鉴定;
  • 法院认为,在无法获得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应综合现有材料及一般医学常识,合理推定责任。

3. 如何分配责任?

  • 法院认为,张某心的部分症状不能完全排除其自身基础病或精神因素的可能影响
  • 同时,医院治疗行为中也存在信息不透明、沟通不到位、治疗操作记录缺失等过错;
  • 在缺乏确定性医学鉴定的前提下,法院认为由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更为合理

4. 医疗费用中医保报销部分是否应赔?

医院辩称:患者很多费用已由医保支付,不应再赔。但法院认为:

  • 医保费用是患者依法参保所获权益,属其财产性利益;
  • 医疗损害的赔偿应包括总损失,即使部分由医保代为支付,也应视为患者遭受的“实际损失”;
  • 因此,赔偿不应扣减医保报销部分。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额合计9241.56元,包括:

  • 医疗费:9363.46元(含医院、转院、门诊各项费用)
  • 护理费:2524.83元
  • 伙食补助:1150元
  • 营养费:460元
  • 交通费:460元
  • 误工费:2524.83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合计赔偿数额为16483.12元,医院按50%承担,故赔付8241.56元医疗相关费用 + 1000元精神抚慰金 = 9241.56元

案件受理费499.54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医院负担256元。


二审法院的认定逻辑:

二审中,张某心虽提起上诉,但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视为撤回上诉

医院作为上诉人主张:

  1. 一审未认定因果关系明确,医院不应承担赔偿;
  2. 医保费用应从赔偿中扣除。

二审法院认定如下:

  • 张某心已通过诊疗记录、通话录音、就医过程等材料初步完成了其举证义务
  • 医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自身诊疗行为规范、安全;
  • 鉴定缺失不等于免责,应由更接近证据、掌握诊疗流程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 医保支付部分仍属患者利益,不应扣除。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三、回顾

1. 手法治疗在法律上是“医疗行为”,不是“保健按摩”

医院辩称“按摩轻柔”“无明显操作问题”,但法院不采信。原因很明确:中医推拿手法属于医学治疗,出问题就必须用医学逻辑解释,并承担法律后果。

康复治疗不是物理行为,而是具备潜在风险的医疗行为,其风险知情、术前沟通、操作痕迹必须纳入制度管理,而非停留在“经验之上”。

2. 没有留痕的操作,就是高风险操作

本案关键点之一,是医院无法提供操作记录、治疗录像。康复师否认对胸部操作,但院方主任在电话中提及“胸椎冲击手法”,最终因无证据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对康复机构来说,这不仅是一次法律败诉,更是一次制度性风险暴露。所有治疗动作,尤其涉及胸部、颈部、脊柱等高风险部位,必须做到过程可追溯。

3. 患者举证能力不足并不代表医院无责

医疗案件中,鉴定结论常常是责任认定的关键。但本案中,三家鉴定机构因缺乏客观指标、诊断影像不足等理由拒绝受理。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合理推定责任比例”。

这种背景下,如果医院没有充分的自我证明能力,哪怕“看似无错”,也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康复行业往往忽视这一点,误以为“没有鉴定=患者败诉”,这是极大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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