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刀医生工作16h后疲劳手术致动脉瘤破裂,患者死亡?患者家属索赔近百万元

栏目:医休观点发布:2025-05-24浏览:2

来源:医休器械平台旗下公众号-医休神介说

作者:医休哥

022年1月,武汉某医院的手术室里,一场本应挽救生命的动脉瘤介入手术,却因术中动脉瘤破裂,让患者陈某青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57岁。两年后,法院的一纸判决揭开这场悲剧的细节:医生的操作失误、核酸过期的延误、16小时连轴手术的争议……

当“医疗风险”遇上“人为过错”,责任的天平该如何倾斜?患者家属的近百万索赔,为何最终仅获赔31万?

案件回顾:从入院到死亡的关键72小时

2021年12月31日:

陈某青因“左眼视力下降”就诊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某医院,确诊为左侧颅内动脉瘤(22mm×12mm×11mm),瘤体压迫视神经,需尽快手术。

2022年1月4日:

医生评估无手术禁忌症,计划次日行“血流导向装置治疗术”。

1月5日上午:

手术因核酸报告过期被推迟,重新检测后于次日凌晨00:02开始。手术室医护人员已将陈某青接到手术室门口,医院以陈某青的核酸检查结果已超过7天无法进行手术,随后将陈某青送回病房重新进行核酸检测,手术最终于2022年1月6日00时02分进行。

术中突发意外:

因动脉瘤颈宽、血管迂曲,支架导管难以稳定,操作中动脉瘤破裂,虽紧急栓塞止血并行脑室引流,陈某青仍于1月9日因多器官衰竭死亡。

家属诉讼请求:

1.某某医院向三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32843.62元(医疗费33849.55元、护理费1235.07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丧葬费42239元、死亡赔偿金852520元);

2.某某医院向三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2500元等维护权益产生的费用由某某医院承担。

家属控诉两大争议点:

1.核酸过期延误手术:家属认为,若按原计划1月5日手术,医生精力充沛,或可避免操作失误。

2.医生疲劳操作:陈某青全麻下进行血流导向装置治疗左侧颈内动脉瘤手术属于高难度手术,主刀医生在经过长达16个小时的高强度工作后已经处于疲劳状态,在疲劳状态下给陈某青进行手术,最终因操作不当导致陈某青死亡

法庭交锋: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为本案关键证据,核心结论如下:

1.医院存在两大过错

手术操作不足:未将指引导管上行至更稳定的C4段,导致支架导管难以越过瘤颈,增加破裂风险。

术前告知瑕疵:病历中对动脉瘤部位的描述存在矛盾,但未影响治疗方案选择。

2.患者自身风险占主因

动脉瘤体积大、位置特殊,手术本身风险极高。

血管迂曲、动脉硬化等解剖结构问题,即使操作无过错,仍可能破裂。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30%

经济损失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9项合计99万元,医院按30%比例赔偿29.7万元。

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1.5万元,总计31.2万元。

驳回其他诉求:核酸延误、医生疲劳等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

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分析:

1.患者动脉瘤大,有视神经压迫征象,具有手术指征,需行手术治疗。患方选择介入治疗,愿承担动脉瘤破裂等手术风险。此为患方风险原因。

2.患者左侧大脑中动脉M2-M3血管迂曲、近端颈内动脉粥样硬化并迂曲,增加了手术操作难度,即使医方手术操作无过错,仍存在动脉瘤破裂可能。为患者疾病原因,与动脉瘤术中破裂终致死亡后果的发生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本例患者动脉巨大,一旦破裂出血,出血量大,预后极差。此为患方疾病原因,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问存在因果关系。

4.医方对患者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医方在手术操作尝试中发生动脉瘤破裂终致死亡后果的发生间存在因果关系。

5.患方陈述认为医方因核酸过期而使手术时间延后,主刀医生在工作16h后疲劳手术,造成患者动脉瘤破裂。医方认可因核酸过期而导致手术时间延误几小时,但认为手术延误几小时与手术中动脉瘤破裂出血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认为介入治疗是团队合作,不存在主刀医生在工作16小时后疲劳手术造成动脉瘤破裂的情形。

虽本例动脉瘤介入手术时间确实延后了几小时,但本例患者动脉瘤介入治疗术非急诊手术,延后几小时与动脉瘤破裂间无因果关系。主刀医生是否在工作16小时后疲劳手术,缺乏证据支撑,也不属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对此不予评价。

6.患者陈某青颅内动脉瘤,在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过程中发生动脉瘤破裂出血终致死亡后果的发生既有患方自身原因,也有医方过错原因。

鉴定意见:

某某医院对患者陈某青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动脉瘤介入术中发生动脉瘤破裂终致死亡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医院对陈某青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过错参与度的认定意见,综合考虑某某医院过失诊疗行为与陈某青死亡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法院认定某某医院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

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根据病历资料,患者陈某青于2021年5月无明显诱因出现左眼视力下降,曾在外院就诊,行头颅MR检查示颅动脉瘤。为求进一步治疗,2021年12月31日就医于医方,门诊以“动脉瘤”收入住院,入院后CTA检查示,左侧颈内动脉瘤体(22mm×12mm×llmm),瘤向前突入眼眶内,左侧视神经受压移位。应认为陈某青左侧颅内动脉瘤的诊断明确,具有“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的手术指征。

2.医方在《替代治疗方案告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已告知患方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手术不良后果及医疗风险告知内容,患方选择“介入栓塞”治疗,承诺承担手术风险,并签字确认,应认为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3.患者陈某青“颅内动脉瘤”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医方在履行告知后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

4.医方术前准备充分,符合诊疗规范。根据病历资料,患者入院后医方完善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根据CTA检查结果向患方提供治疗方案供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治疗方案,术前完善术前讨论和小结,根据血流导向装置治疗颅内动脉瘤方案专家共识及指南中推荐的方案在术前使用双抗预防血栓形成等术前准备,应认为医方的术前准备充分,符合诊疗规范。

5.患方陈述中认为医方对患者陈某青颅内动脉瘤的部位存在诊断错误,经核与病历记录较一致,说明医方对患者陈某青的动脉瘤部位的诊断确实存在矛盾。送检资料无影像学片,鉴定机构不能明确动脉瘤发生的确切部位,但根据“颅内动脉瘤血管介入治疗中国专家共识”,无论动脉发生在C4-C5段或C6段,如具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可行手术治疗。故医方对患者陈某青颅内动脉瘤部位的诊断矛盾不影响治疗方案。

6.医方对患者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的过程中存在不足(过错)。

根据手术记录,术中在导丝引导下植入6F引导管上行至颈内动脉C2段,将微导管塑形后,在微导丝指引下上行并将微导管头端置于动脉瘤腔内;将支架导管头端在微导丝引导下上行至左侧颈内动脉,尝试越过动脉瘤颈并超选入左侧大脑中动脉M2端过程中因瘤颈宽、大脑中动脉M2-M3血管迂曲、近端颈内动脉粥样硬化并迁曲,难以顺利通过并难以稳定支架导管,谨慎尝试中动脉瘤破裂。

应认为动脉瘤颈宽、6F指引导管上行至左侧颈内动脉C2段,与后续的支架导管在上行过程中难以稳定支架导管和通过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术中择中间指引导管上行颈内动脉C4段,可增加支撑以稳定支架导管,则支架微导管有可能较顺利地上行越过动脉瘤颈,从而减少尝试性操作而降低动脉瘤破裂的可能,故认为医方手术操作存在不足(过错)。

7.医方在患者动脉瘤破裂后的处理无原则性过错。

根据手术记录,尝试中动脉瘤破裂,造影见造影剂外渗,决定立即栓塞颈内动脉。通过微导管依次输送数枚弹簧圈,再次造影见左侧颈内动脉自C5段以远无显影;术中CT见蛛网膜下腔及脑室内出血,术中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签章后决定行双侧脑室外引流手术。术中紧急栓塞左颈动脉(可减少出血量),紧急行双侧脑室引流(降低颅内压)符合诊疗规范,无原则性过错。

8.患者术后转入ICU,予生命监测、生命支持及对症治疗符合规范。患者于2022年l月9日21:40突发心跳骤停,予胸外心脏按压,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予心三联静脉推注等处理符合规范。

内容参考:(2024)鄂0103民初636号,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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